(2017)辽07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成杰与温洪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杰,温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杰,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温洪雷,男,1982年8月11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成杰与温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本院未发现申请人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编号23590的抓沟机(编号23590),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