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吴仁武、吴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吴仁武,吴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1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号大洋洲广场***层。组织机构代码07759929-3。代表人:周金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培忠,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员工,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姚烨,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员工,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吴仁武,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吴素娟,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为与被执行人吴仁武、吴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仁武、吴素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239607.9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593元、执行费4649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仁武、吴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调查,被执行人吴仁武所有的位于泰顺县三魁镇燕水路64号房屋已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现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未查获被执行人,2017年3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正强代理审判员 周渊圆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