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许雪峰受贿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2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许雪峰:你为犯受贿罪一案,对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九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23日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5月3日,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你的申诉,你仍不服,以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为理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许雪峰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经查,许雪峰原供述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九台市供销社宾馆、环城公司,资产处理完后,赵献军说非常感谢我,我到赵献军办公室,赵献军给我7万元,与赵献军证实拍卖成功后,许雪峰到我办公室,我给许雪峰7万元的情节吻合,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检察机关取证过程违法,许雪峰也没有提供检察机关取证违法的相关证据。因此,一审、原审再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许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上,本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雪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许雪峰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