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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晓玲与汪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玲,汪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号原告:朱晓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玲与汪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晓玲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