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会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来,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拘留,2016年6月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清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刘会来与刘某1在清苑区阳城镇杨各庄村刘某6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刘会来用拳头将刘某1的鼻子打伤,致刘某1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刘会来赔偿刘某1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取得刘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会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韩某1、孟某、刘某2、韩某2、刘某3、刘某4的证言,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清苑创伤医院诊断证明、CT片报告、病历记录复印件,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到条、撤回控告申请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会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会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会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保定市清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将刘会来纳入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会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