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吴仁龙、白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冰,吴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白冰,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吴仁龙,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仁龙、白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计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