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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党宏文与裴学文、张小军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宏文,裴学文,张小军,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23号原告:党宏文,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告:裴学文,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小军,女,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宏文与被告裴学文、张小军、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宏文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裴学文、张小军、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宏文撤回对被告裴学文、张小军、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缴纳),由原告党宏文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