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铁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689号申请人执行人李铁,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号。被执行人崔瑞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华镇南桥村***号。被执行人窦光復,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2007号申请人李铁与崔瑞平、窦光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的标的为33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铁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窦光復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崔瑞平向申请人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申请人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68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