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安银申请执行陈关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安银,陈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61号申请人秦安银,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申请人陈关祥,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陈关祥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