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修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14号被执行人刘修冬,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修冬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中,刘修冬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