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与乐育芳、吴耀明、王定康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吴耀明,乐育芳,王定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华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耀明,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育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定康,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育芳、吴耀明、王定康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6)鄂1224执475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