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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左光发、李龙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光发,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5刑初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光发,别名左老三,男,1973年6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宣布执行逮捕。其实际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15日在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5日出院并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送交至紫云自治县康复中心。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龙贵,曾用名李梦圆,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国昌,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才海,曾用名杨小海,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丰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左光发在紫云自治县松山某龙华府工地内与该工地的保安施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施某遂报警。接警后,紫云自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松山镇派出所民警处警,该所民警韦某1、刘某1带领数名辅警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左光发辱骂民警,民警见此情形后将其控制,欲带回松山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带离现场过程中左光发反抗处警民警执行公务,同时,被告人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与李某4(另案处理)、李某5(批捕在逃)等人持洋铲、菜刀、木方子、木凳子、橡胶棍等器械暴力威胁、殴打警务人员,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导致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1及辅警张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杨才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2、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罗国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2、有前科行为;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左光发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辱骂警察,没有殴打警察。对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李龙贵、杨才海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情节亦无异议。被告人罗国昌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用手搭在警察的肩膀上,并没有扭转警察手臂等行为。对量刑情节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光发系紫云自治县松山镇“祥龙华府”楼盘工地工人,2016年10月25日晚,其酒后与该工地保安施某发生纠纷,后施某报警,紫云自治县松山派出所民警刘某1、韦某1带领辅警张某1等人赶赴现场处警,在警察调查过程中,左光发不配合,辱骂警察,出手抓住警察衣领,拉扯推搡,就地打滚喊“救命,警察打人了。”在场工友李龙贵、杨才海、罗国昌、李某4(另案处理)、李某6(批捕在逃)等人出手帮忙,李龙贵先拿铁铲扛在肩上,后拿木方子向警察甩去,杨才海先后用木凳子和木方子向警察甩去,罗国昌上前扭住警察的手臂,阻碍警察控制左光发。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及执法民警刘某1、张某1、杨某1、刘某2、曾某、王某3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1及辅警张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左光发于1973年6月2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李龙贵于1973年8月21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罗国昌于1981年12月1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杨才海于1998年2月23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49分紫云自治县祥龙华府在建工地保安施某报案称其被人殴打,请出警。接警后,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涉嫌殴打他人的左光发情绪激动并辱骂民警,民警准备将其带至松山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带离现场过程中,左光发及其他在场围观人员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导致松山镇派出所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后增援民警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李龙贵、杨才海、罗国昌等人抓获。3、紫云自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47分,祥龙华府保安用136××××1183报警,称有人在闹事,请出警。已通知松山派出所,反馈现场无法控制,请特警大队支援。4、处警经过、工作证明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49分接110指令,接警人韦某1、刘某1,到达现场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23时56分,处警后了解到,系施某与同事王某2两人于今日23时30分许在“祥龙华府”建筑工地上巡逻时,上前询问一名叫左光发的男子而遭到该男子殴打,之后民警找到并传唤左光发时,被左光发等多人暴力抗法,导致5人受伤。处警执法中,韦某1、刘某1系公安民警,张某2、莫某、杨某1系辅警,刘某2、吴某1系警务助理。5、紫云自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左光发的病历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4时14分,左光发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3小时至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仪截图28张证实,公安民警执法情况。7、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1于2015年8月17日到该大队上班,系辅警人员。(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我老公左光发喝酒多了和我争吵,我出门散步,他追出来,保安看见后就来问怎么回事,之后左光发和保安吵了起来,我叫左光发回工地房间休息,一两分钟后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问几句话就用手铐铐左光发,左光发喝酒多了说话声音比较大,就与前来对质的保安吵起来,几个警察就把左光发按在地上,我就去拉左光发,在拉扯的过程中把一个警察的反光外套扯下来,那个警察就反手把我的脸刮伤了,然后工地上的工人就围上来了,到后面工人们就与警察发生打斗,冲上去打警察的都是工地上的工友,一共有四个人,分别是李满某、罗某、小白狗和我丈夫左光发,小白狗是李龙贵的儿子。十多分钟后我们工地的工人就被后面来的警察带到松山派出所了。在打斗过程中有两个工人头部受伤,两个都姓李,在发生打斗时我听见两声枪声。我认为警察来通知左光发去调查是合法的,是对的,因为左光发喝酒醉不配合工作,才会发生后面的打架事件,警察来后应该先问没有喝酒的工友为什么会吵架,而不是警察一来就叫左光发去派出所调查。2、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我和我的同事刘某1带队值班,当天参与值班的还有辅警杨某1、张某2、莫某、李昌炫、陈某及辅警助理刘某2、吴某1共九人,当日23时49分,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到达祥龙华府建筑工地时,一名叫施某的穿着保安制服的男子说刚才在工地上巡逻时被一名喝酒醉的男子殴打,后来施某带我们去找到这名醉酒男子,我和刘某2、吴某1、还有几名巡特大队的队员守住后门,大概过了一两分钟,我听见大楼里传来一阵吵闹声,我们走进大楼,里面没有安装灯泡,顺着争吵声走去,看见有一些妇女和几名男子正在和刘某1、杨某1等人发生争执,其中一名上身赤裸的男子态度十分嚣张,辱骂我的同事,刘某1、张某2、杨某1、莫某口头传唤该男子无效之后,我们就上前去控制这名男子,男子反抗,不配合,旁边妇女和多名男子就上前来阻挠,用手拉民警的警服和反光背心,其中一名男子从后面将张某2抱住并将他摔在地上按住,突然,对方的人越来越多,有人拿着木棍和铁铲围上来,有人说:“搞,大不了坐几年牢”,这时有一名穿着灰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张木凳砸向刘某1和莫某,我上前抓住并警告他不要冲动,但该男子情绪十分激动,将木凳扔出去砸向我同事。大楼里光线很暗,我看见场面失控,我就跑到大楼外面的空地上,一边拿出值班配枪一边大声口头警告正在殴打我们的嫌疑人“不准动,把东西放下,否则开枪。”但是大楼里面的多名嫌疑人仍然拿着手中的木棍和铁铲继续殴打我的同事,于是我朝天上鸣了两枪,但是场面仍然没有得到控制,我听见我的同事大喊一声:“他们有刀,注意”,接着我们的人员撤出大楼,几名嫌疑人手持木棍准备冲出来但被里面的人拉住了,我打电话要求增援,过了一会儿,增援的同事来后将与我们发生冲突的嫌疑人一并带至派出所。刘某1被他们打伤头部,流血了,张某2、杨某1、莫某、刘某2、吴某1及特巡警的三名队员手臂及背部都不同程度受伤。对方也有人受伤的,对方可能有二三十人左右。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11点过,我们按每天的工作安排侦查巡逻,巡逻至紫云自治县祥龙华府时,看见松山派出所民警在那里处警,我们就下车去查看,一个喝酒醉的男子大吵大闹,准备打保安,民警将这个人押起,旁边的人就冲上来打,有一个男的拿洋铲朝我的头部打来,我伸手挡,手受伤了,对方大约有十多二十人,有的拿木凳,有的拿木棒,还有提菜刀的,大约打了几分钟后,我们就退到外面,王某1、张某1、刘某1都受伤了,之后我们被送到紫云县人民医院。我着特警警服,对方先动手,我们才出手制止的,用应急棍也打到人的。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那天晚上的值班组人员有民警韦某1、刘某1、辅警杨某1、张某2、莫某、警务助理有我和刘某2。我们接到祥龙华府的保安施某报警称他被人打,之后我们来到现场,找到打他的男子左光发,左光发打起光背,情绪很激动,还骂脏话,民警刘某1和韦某1就叫莫某上前给他铐手铐,左光发反抗,旁边的几个人动手,他身边的人一起用洋铲、钢管、木棍打我们,我被对方用木方条打中,之后我们全部退出来,刘某2和刘某1的头部受伤了。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值班的民警有韦某1、刘某1、辅警杨某1、张某2、莫某,警务助理有我和吴某1。当天晚上接到祥龙华府的保安报警称他被人打,我们赶到现场,打人男子叫左光发,情绪激动,还骂脏话,民警准备把他带到派出所,这时就有几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上来阻止,民警就劝说,才说了没几句,那个叫左光发的带头动手,他身旁的那几个人就开始动手打我们,有的用洋铲、有的用木棍、有的用钢管、有的用菜刀,混乱中,我被对方一个男的,不知道是钢管还是木棍打在我的头上和左肩,当时头就肿了,接着我们就全部退出来,受伤的被送到医院了。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23时50分许,我们松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祥龙华府楼盘,报警人施某说明情况,我们正在询问时左光发情绪激动,韦某1和刘某1叫我们带当事人回派出所处理,我和杨某1、莫某给左光发上铐时遭到左光发的暴力反抗,我们在控制左光发时一名女子上前拉住杨某1的反光背心,不让我们将左光发带离现场。刘某1口头警告我们正在执行公务,无关人员请离开,那名女子没有听从还继续拉扯杨某1背心还大声喊“警察乱打人”,当时我在一旁用执法记录仪录视频,一名男子从我身后抱住把我摔倒在地上,现场来了左光发的很多工友,他们大多数人都在工地上捡钢管、方条、凳子等与我们对抗,当时场面一片混乱,民警韦某1看到现场难以控制后对天鸣了两枪,之后让我们撤出现场。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23时50分许,我们松山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称在松山某龙华府那里一名保安被打,于是我们带上出警装备就赶到现场,到现场后询问情况时,左光发情绪激动,不适宜现场处理,民警韦某1和刘某1叫我们带当事人回派出所处理,我和张某2、莫某给左光发上铐时遭到左光发的暴力反抗,此时一名女子上前拉住莫某的反光背心,不让我们将左光发带离现场,刘某1口头警告我们正在执行公务,那名女子没有听从还继续拉扯莫某的反光背心还大声喊:“警察乱打人”当时张某2在一旁持执法记录仪录视频,有一个人就把张某2抱起砸在地上,左光发的工友在工地上捡钢管、方条、凳子等与我们对抗,当时现场一片混乱,民警韦某1看到现场难以控制口头警告无效后对天鸣了两枪,还叫我们撤出现场。我左手被他们用方子划伤了。因为现场天黑了,我认不出用方子划我手的人。8、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23时50分,我们松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祥龙华府,经询问,左光发情绪激动,对我们大吼大叫,并对着民警推搡,民警刘某1叫我和杨某1、张某2控制左光发,在控制左光发的途中,左光发就大喊救命,还大吼大叫,其他民工听见后,就出来把我们围住,民警刘某1就上前对民工说:“我们是紫云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民警,我们正在执行公务,左光发涉嫌殴打他人将其传唤到松山派出所接受询问,请无关人员退开。”民工不听劝阻,反而阻止我们对左光发的传唤,有两个妇女对我和杨某1、张某2进行抓扯、殴打,还把杨某1和我的反光背心和帽子扯烂丢在地上,其他人用钢管、菜刀、板凳、铁铲等对我们进行攻击,之后我们就听见鸣枪,并撤出工地等待增援。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11点过钟的时候我们在紫云县城巡逻,至祥龙华府处,松山派出所的民警在处警,我们就下车去协助,我们到祥龙华府一楼的工地上后,看见松山派出所的正在和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在交谈,民警正在对那个男子上铐,并带离的时候,旁边围观的人就开始动手打民警和辅警了,我们也被打了,大约有十多人个,他们用洋铲、木棒、木凳子、菜刀,当时我站在松山派出所的民警背后,我是被一个男子用木棍打伤背部,我看见我的同事曾某、张某1也受伤了,接着我就被送到县医院,之后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10、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我和同事王某2在祥龙华府工地值守夜班,大概23时30分左右,我们发现有一名男子有点可疑,就上前询问这名男子,随后这名男子就用手指着我的脸辱骂并打我,我就赶紧掏出手机报警了,有七、八个警察赶来,警察来后我就带他们去找刚才殴打我的那名男子,在工人宿舍找到,警察上前询问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不但不回答警察的询问,还带有抵触情绪,接着就有男男女女数十人陆陆续续围上来,就在这个时候,警察准备将这名男子带走,这些围上来的人抓扯并阻扰警察将人带走,和警察争吵,并动手打警察,随后一名警察跑出来打了两枪,这些人才慢慢冷静下来。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大约11点半钟,我和施某在祥龙华府小区里巡逻,看见一个打光背的男子,也就是左光发,我大声问他:“你是搞哪样嘞?”因为之前里面有电线被盗过,所以我们都是加强夜间巡逻,左光发没有回话,我也没有上前,然后,那个男的就走到施某那边,施某就问:“你搞哪样嘞?”左光发就说:“搞哪样,关你什么事。”接着我听见他们在吵,看见左光发用拳头打了施某面部两拳,施某报警。过了几分钟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来了,紧接着特巡警也来了,警察到后施某就带他们过去,我担心售楼部大厅电脑被偷,我就到售楼部大厅去值班了,之后我也没有出来,也没有听见打斗的声音。1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带了20多人在紫云自治县松山某龙华府工地做工,我是工头。2016年10月25日我们工地暂时停工,第二天凌晨0点我们工地上左光发的妻子说有警察来抓你家三哥左光发,我出去看见一堆人围在一起,有警察也有我们的工人,我就走进人群看见左光发和一个警察扭睡在地上,我上去把他们拉起来,就看见我们工人李某4在后面指着警察说要打就打,就冲上去准备打警察,这时警察就往外面退,警察对天开枪,我们的工人李某6、李龙贵头部流血,我就打120将李某6、李龙贵拉去医院了,之后我也被逮到派出所了。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和我住一间的工友刘某4把我叫醒,说我们的人和警察发生冲突,警察已经鸣枪了,我和刘某4一起来到祥龙华府一楼,看到十多个工友和十多个警察在争执,李某6和李龙贵头部流血,李龙贵和左光发,还有一个妇女和警察争执。之后工头李某1对警察说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过了五分钟医院的急救车就来到现场把受伤的人拉到县医院治疗了,后来我送左光发去县医院时候也被警察带回派出所了。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住紫云县祥龙华府3栋的2楼工地住宿,大约凌晨0时许,我听见两声枪响,我就从二楼休息的地方跑到一楼了。李某2和我住在一起,他先下去了,到一楼警察和我们的工人都有人受伤,双方对峙在我们住宿的大楼外,我跟着120的车后面走,也被警察头口传唤到松山派出所了。1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12点过钟左右,我和丈夫张生学被一阵吵闹声吵醒了,就起来看,我出门看见有两方人,其中有一方是身穿警服的警察,大约有二十人,他们站在一楼大厅靠大门的位置,另一方大约是和我们一起做工的工人,其中我侄儿李买林(小名)也在里面,他的头部受伤了,李龙贵的脸部有血往下流,我上前把我侄儿拉过来,期间在场的警察说了几次“无关人员请离开现场”但是都没有人离开,我们工人这方一直和警察那边僵持对峙着,直到救护车来,我们把受伤人员送上救护车,然后我就和我丈夫回我们住的那里,其他人也散开了。1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左右,我和我丈夫李龙贵已经休息了,突然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我们就起来看,是警察在抓左老三(左光发),李龙贵对警察说:“你们不要铐他,有什么事情好好说。”左老三就在地上滚来滚去,还一直喊救命,和我们一起做工的工人都下来了,就开始和警察推,后面双方就打起来了,李龙贵被警察打伤了头部,李龙贵就往我们房子的一边跑去,我当时怕李龙贵去拿东西,后面我家儿子李某4就从楼上下来,看到李龙贵的头部流血,李某4就跑去拿菜刀,我当时就去拦住他,不让他去砍人,后面120的车子来后,我就送李龙贵去医院了。17、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12点过钟,我和哥哥刘某4、我表弟李某2、还有我的一个杨姓工友在紫云县松山某龙华府的工地上休息,我听见两声枪响,楼下有吵闹声,于是我们来到一楼楼梯口,看见很多人,有两个工人头部受伤了,现场还有二十多名警察,他们手里持有警棍,我上前问怎么回事,一名警察说他们正在执法。1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00时,我和丈夫刘红德听见鸣枪后起来看,我看见一群人围在场坝上,有的是工人,有的是警察,然后我就听见有警察在喊:“我们是紫云县公安局的人,你们不要在这里闹事。”我侄儿子李买林和我二哥李梦圆受伤了,然后120救护车就来把受伤的人接走了。19、证人刘某4、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30分许,二人在紫云县松山某龙华府二楼的宿舍休息,突然听见两声枪响,于是二人下到一楼,看到约十个警察从大厅往外面广场退,看到左光发一只手被手铐铐着坐在墙边,工地的工友与警察对峙了大约20分钟,不知道是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来后把受伤人员送上救护车。20、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00时许,我在祥龙华府的工地宿舍休息,被吵闹声闹醒后出门看,左老三(左光发)的手上戴着手铐,警察准备带左老三走,左老三不配合,李龙贵也去阻止警察,并推攘抓扯警察,左老三的媳妇也上去拉,不让警察带走,然后双方就发生冲突,李龙贵就和警察扭打起来,李龙贵还提着木棍,我听见一声枪响,这时看见小白狗跑回家中提出一把菜刀。之后所有人就散了,我们工地上有人受伤了被送往医院,我们赶往医院看望,也被警察带来派出所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47分,接到110指令,我和韦某1带着辅警杨某1、张某2、莫某、两个警务助理刘某2、吴某1去处警,去到祥龙华府大厅售楼部联系保安施某,找到打人者左光发,在了解情况时,左光发情绪激动辱骂民警,我就口头传唤左光发到紫云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左光发不配合,我就叫辅警杨某1、张某2强制传唤左光发,他反抗,在场的工人大约五人把我们围住,不让我们带走左光发,之后又陆陆续续的来了十多人把我们围住,我口头警告他们,公安机关正在执行职务,叫他们不要阻碍,这时胖的那个男子叫我们不要扭左光发的手,还从张某2的后面把张某2抱滚到地上,我拔出警棍,周围的人有的拿洋铲、有的拿木方子,有的拿菜刀就来打我们,场面控制不住,韦某1就跑到施工楼的外面鸣枪警告,但没有制止住,有人揪住莫某,逼问莫某要手铐钥匙,我看见警员受伤,就叫全部撤出来,等待支援,对方两名人员受伤,我叫他们先到医院救治,支援人员到场后,将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全部传唤到紫云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我被打到头部、左手肘、右小腿,张某2左耳被打伤,杨某1右手被打伤,反光背心被扯落,莫某是颈部被抓伤反光背心也被扯乱,两个警察助理被钢管打伤,三个特巡警队员不同程度受伤。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我和曾某、王某4、陶某、韦某2六人驾驶我们的特巡警大队巡逻车在紫云县县城内巡逻,我们六人都着警服,到祥龙华府门口时,看见一辆警车停在祥龙华府的门口处警,我们看见有个人和保安吵,之后就和民警抓扯起来,民警准备控制该男子,这时很多工人从各自的房间走出来,不准派出所的将该名男子带走,民警用手铐铐住左光发的一只手,有人拿一张凳子冲向民警,曾某将这个人的凳子抢下来,就是在抢板凳的时间,对方二十多人开始围攻我们,我的右边脸部和左边眼睛下面被对方的人用东西打中,由于工地里面没有灯光,我没有看清楚对方是用什么东西打的,我们队员和民警在工地上与对方的人对峙了几分钟,我就听见有人在工地外鸣枪大声喊撤退,听到喊声后,我们就撤退,增援的警力赶到后我们就到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去检查,松山派出所的民警上了多少人我不知道,我们六个人去医院检查,我的脸部受伤,曾某右手手部骨折,左耳朵处被打伤,王某1腰部骨折,尾椎位移。(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左光发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9点过,我在祥龙华府工地上喝酒,喝完酒后与我老婆吵架,我老婆就跑出去,我也跟着出去,到祥龙华府门口碰到两个保安,两个保安是分开走的,相隔6、7米远,其中一个保安叫我站住,我心情有点不高兴,我就说:站倒搞哪样?保安就说:你不站倒莫非你是小偷?然后保安就开始骂我,我也开黄腔骂保安,我就和保安吵起来,但都没有动手,然后工地上一姓朱的男子把我们拉开。我就和我老婆回到工地上我住的那里,后我听见外面有人,我往外看,看见警察来了,警察来到我身边盘问,接着保安就在那里骂我,我就和保安对骂,派出所的就揪住我,把我按倒在地上,按住我的腰部,我站起来,派出所的民警给我戴手铐,因为太紧了我喊他们解开,他们在给我解开手铐的时候我喊“救命,派出所的打死人了”,当时我起来后,他们没有给我解手铐,接着工地上就有7、8个人从工地宿舍出来,他们就和警察打起来,打的过程我没有看清楚,接着我被送去医院,那些工友是哪些我也不知道,也不清楚当时是否有人受伤。我一直在医院住院,我受伤部位是胸部三处骨折,腰杆痛。2、被告人李龙贵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于是我就起来看,顺着吵闹声来到我的工头左光发的门边,我看见约4个穿警服的人在和左光发抓扯,我看见民警准备控制左光发,左光发上前去抓住一个警察的衣领,并大声辱骂,后来几名警察就一起将左光发扭住,我上前去说:“是哪样事情放开好好的讲”,听到我说话后警察就将左光发放开了,警察刚把左光发放开,左光发说:“打只狗日的些”,说完后左光发再次去封住警察的衣领,并殴打警察,这时几个警察就一起控制左光发,看到后我也骂警察,还在左光发的门口提起一把洋铲冲上去,这时我的另外一名工友李某6(音)也到了,李某6提起一块木质的“10方”(10厘米宽的木方子)冲上去打警察。我和李某6冲上去和警察扭打在一起,我拿洋铲冲上前去对着警察乱挥,但是没有打到警察,李某6拿起木方子朝警察打去,我没有看清李某6打到警察没有。之后我将洋铲丢了,这时我们的工人陆陆续续来到左光发的门口,左光发用手抓住一个警察的衣领说:“日他家妈的,打只狗日的些!”听见左光发的喊声后,我就和李某6还有其他的工人一起冲上去再次围住警察对警察实施殴打,这次警察就用他们随身携带的警械和我们对打,在对打的过程中,我捡起一块木方子和警察对打,我用木方子打中一个警察的肩膀,我的头部也被警察打出血了,对打过程大约持续了2分钟,有警察大声喊“撤退!”,之后所有警察就撤退到外面了,我们没有再追出去。左光发说:“你家妈的些你们赶紧给老子把手铐打开,老子受不了”,我说:“随他们打(打开手铐)不打(打开手铐),他们让你带一只(一只手带手铐)我要让他们(警察)带两只。”这时我看见一名穿制服的警察用一只手持枪朝天上,将警察集中在一起。后来我们的另外的一个工头李某1打120的电话,120的急救车来了后我和李军一起到紫云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事后我才知道警察之所以要控制左光发,是因为左光发和保安发生纠纷,警察才调查处理,我不了解情况就上前阻挠了。3、被告人杨才海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12点钟左右,我在工棚里睡觉,听见左光发在工棚门口吵闹,就起来看,看见有几个警察正在和左光发说“请你和我们回去配合调查”但是左光发不听,还和这几个警察大吵大闹,警察见左光发不配合就准备将他带走,左光发反抗,两个警察把左光发按在地上了,左光发被按倒在地上后泼闹一直喊“救命”,此时左光发的老婆上前想把左光发拉起来,但是左光发不想起来,用脚在地上乱蹬,这时在一旁的罗国昌就冲过去把按住左光发的两个警察其中一个按倒在地,接着罗国昌就回二楼去换鞋了。因为左光发闹的声音很大,在工地上住的人基本上都出来了,李某6、李某4、李龙贵、左光发的老婆及我,准备上前拉左光发,警察不让拉,拦住我们,双方就开始推搡,之后警察说要把我带走,我心里慌了,我捡起一个木板凳打按住我的警察,但没有打中,我又捡了一根木方子,同时我看见李某4也从地上捡起一根类似钢管的东西冲过去打警察,我们一起冲过去,我用木方子打中一个警察的背部。李某6用手去打警察,李龙贵提着一把洋铲去追打警察,我没有看到他们打中警察什么部位,之后警察全部退到外面了,这时左光发已经从地上起来,他带着我们工地上的人到外面和警察对峙,我看见左光发一只手上戴着手铐,李某6和李龙贵头部受伤,对峙了十多分钟,不知是谁打120电话,救护车来了,将受伤人员送走了。因为左光发是我们亲戚,我不帮忙怕别人讲我没有义气,其实刚开始我不知道他与警察有什么冲突,是后面听工友们说左光发喝酒后与工地上的保安发生矛盾,左光发打保安,保安报警,警察到场后通知左光发去调查,他不肯配合才引起的。4、被告人罗国昌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许,我在工地二楼宿舍睡觉,突然听到楼下有吵闹声,我就下楼来看,看到几个警察带着“祥龙华府”的保安在和左光发说话,两人争论很激烈,李梦圆(李龙贵)就从旁边房间里出来问是怎么回事。左光发冲过去准备打保安,警察上去控制左光发,左光发喊救命,我看见左光发被控制后就上前将其中一个警察拉开,警察是弯腰的,我怕他起身,我就压住那个警察的肩膀,不让警察起来。宿舍里的工人听见动静都出来了,工人的声音越来越大,还动手打警察,时间持续约5分钟,之后听到外面两声枪响,工人们都停下了,警察越来越多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当时的想法是警察把左光发控制了,我想让警察把左光发放开。(五)鉴定意见(紫)公(司)伤鉴(法)字[201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曾某、杨某1、刘某2、王某1所受损伤尚未构成轻微伤;刘某1、张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六)勘验、辨认笔录1、勘查号为K5204250500002016110013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在紫云自治县松山某龙华府工地上,左光发、李龙贵、杨才海、罗国昌等人阻碍公安警察执行公务的现场情况。2、被告人罗国昌、李龙贵、杨才海、证人胡某1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至次日0时许,与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发生冲突,对民警辱骂、殴打并阻止执法的地点位于紫云自治县“祥龙华府”在建工地上。3、证人胡某1辨认被告人左光发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至次日0时许,阻止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执法的人中有其丈夫左光发。4、证人吴某1辨认李某6的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民警处警过程中,持木方子殴打其的人就是这名男子(李某5或李某6)。5、证人李某1辨认李某5、左光发的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在紫云自治县松山某龙华府工地上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拉扯的人中有李某5和左光发。6、被告人李龙贵、杨才海辨认李某5的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在紫云自治县松山某龙华府工地上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争执,手持木方子打警察的人就是李某5。7、被告人左光发、杨才海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二人与警察发生冲突的地点位于紫云自治县祥龙华府小区。8、被告人杨才海辨认两名同案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将公安民警按倒在地的人是罗国昌;其第一次供述中所提到的左光华就是本案的左光发。(七)视听资料光碟二张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23时许,警察处警后四被告人阻碍警察执法的情况。根据以上证据分析,左光发的供述与施某的证言证实双方发生纠纷的缘由,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施某报警及警察到现场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刘某1、张某1等人的陈述能印证四被告人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并持械对抗的过程,并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当时现场情况。综合以上论证,四被告人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光发、李龙贵、罗国昌、杨才海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两名警察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左光发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未正确处理,不配合前来处警的人民警察,采用就地打滚、拉扯民警、出口相邀等方式进行阻碍,本案因其而起,在整个过程中,其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庭上辩解自己有辱骂行为,但辱骂的是工地保安,而不是辱骂警察,且无殴打警察的行为,经查,证人证言与执法记录仪充分证实左光发有辱骂及阻碍行为,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李龙贵在未弄清事情缘由的情况下,相继持铁铲与木方子积极参与,见闻左光发被铐后还出言鼓动,积极响应,其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才海见左光发被警察控制后,上前帮左光发,相继手持木凳与木方子甩向民警,其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响应,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昌未弄清事情缘由就上前帮助左光发,在整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罗国昌的前科情节,因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罗国昌曾被判处刑罚,故不予认定;另外,公诉人当庭更改,认为被告人左光发、罗国昌不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经过整个庭审,左光发、罗国昌庭上虽认可有阻碍行为,但避重就轻,公诉人更改的该量刑情节,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另外,提出四被告人均系主犯的量刑情节,经查,证据材料能充分证实本案的起因、发展及结果,四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不同,犯罪地位亦不同,应予区分主从关系,故公诉人更改的该量刑情节,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公诉人提出的其余量刑情节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光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李龙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杨才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四、被告人罗国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林 健人民陪审员  王兴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