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伟与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36号原告:金伟,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银,系金伟之妻。被告: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秀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与被告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伟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