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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39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黄承兵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吴永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