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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李宗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李宗行,李大金,李大柱,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住所地:蒙阴县旧寨乡驻地。负责人郭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宗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大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大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行、李大金、李大柱、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行、李大金、李大柱、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