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533王慧童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童,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1533号原告:王慧童,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娒,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建,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慧童与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吕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建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建支付律师费2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被告徐建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按月结算,并承诺于2016年1月12日一次性还清。双方另约定因出借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依约将45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被告催收无果。被告徐建未应诉答辩。原告王慧童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徐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王慧童出具的借条。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1份���3.律师费发票。被告徐建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在本院庭审笔录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徐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王慧童借款450000元。当日,被告徐建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徐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400000元,另支付被告徐建现金50000元。被告徐建向原告王慧童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因资金困难,今借到王慧童45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按月结算(每月13日给付),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有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条还注明:其中400000元转账至徐建农业银行账户,另50000元为给付徐建现金。被告徐建在借款后支付了原告两个���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建未还本付息。原告经向被告追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足以认定。该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如数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支付了借款后两个月的利息,被告应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被告在借条中对因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客观存在,该费用不超过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徐建承担。被告徐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慧童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徐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慧童律师费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394元,由被告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4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黄素兵代理审判员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冰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