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雷与柳永乾、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柳永乾,杨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947号原告:王雷,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蒙城县。被告:柳永乾,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告:杨静静,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现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与被告柳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