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立平、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立平,陈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74号原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城镇光明街47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被告:朱立平。被告:陈沙。原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立平、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562元,减半收取计11781元,由原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贾增亮审判员 吴建申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立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