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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317号原告:刘天标,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负责人:梁明国,该支行行长。原告刘天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刘天标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