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94号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新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伟,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科员。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阿雁,总经理。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受理案件费50元,由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