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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翠虎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276号被执行人王翠虎,男,男,1964年6月16日生,河北省邢台市人,逮捕前居忻州市开莱小区C座2单元2401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翠虎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方查控,冻结王翠虎账户财产共计213867.95元,因王翠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1执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