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树海、魏露露诉被告李华勇、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海,魏露露,成华区三合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79号申请人:徐树海。申请人:魏露露。委托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华勇。被申请人:向燕。第三人:成华区三合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江舒。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海、魏露露与被告李华勇、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树海、魏露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对被告李华勇、向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欣然一街XXXX住宅(权18XXXX)予以查封,限额330000元;2、对被告李华勇所有的位于成华区欣然一街XXXX车位(权20XXXX)予以查封,限额145000元;3、对被申请人李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府青支行开设的账户(434061XXXX)上存款予以冻结;4、对被申请人向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沙河支行开设的账户(601382XXXX)上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两个账户共限额336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担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树海、魏露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华勇、向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欣然一街XXXX住宅(权18XXXX),限额330000元。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查封被告李华勇所有的位于成华区欣然一街XXXX车位(权20XXXX),限额14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勇、向燕以下两个银行账户,限额336000元:1、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府青支行账户(账户号434061XXXX)上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向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沙河支行账户(账户号601382XXXX)上存款。以上两个账户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上述账户资金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则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