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燕、郝云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郝云祥,于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郝云祥,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于吉芬,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林燕与被执行人郝云祥、于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燕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20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1月28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月20日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乃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