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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与陈炳南、张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陈炳南,张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3民初27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周文涛,系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林,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南,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张妃,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诉被告陈炳南、张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炳南、张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67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长期有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鞋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产品送货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至2016年11月2日止,经双方核对,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69579元,被告陈炳南立下欠条。立下欠条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鞋材一批,价值8094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处理。被告陈炳南、张妃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欠条,拟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证据2、环悦鞋材厂送货单,拟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证据3、婚姻信息查询结果,拟证明被告陈炳南与张妃结婚的事实。证据4、营业执照、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炳南、张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至付清日止。本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长期有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鞋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产品送货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2日止,经双方核对,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69579元,被告陈炳南立下欠条,欠条载明“到2016年9月27日尚欠环悦鞋材厂货款69579元(大写:陆万玖仟伍佰柒拾玖元)特留此据。(备注送货底单已收),欠款人签名:陈炳南、张妃,日期2016年11月2日。”立下欠条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鞋材一批,价值8094元。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陈炳南与被告张妃是夫妻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平洲一起经营鞋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环悦鞋材厂送货单、被告陈炳南与张妃的结婚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炳南与张妃结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货款77673元,有陈炳南与张妃签名确认的《欠条》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送货单为证,事实清楚,现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要求陈炳南与张妃支付货款77673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现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17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炳南与张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炳南与张妃共同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货款77673元。二、被告陈炳南与张妃共同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年利率6%为限。三、上述第一、二判项,限被告陈炳南与张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共同付清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悦鞋材厂。本案受理费87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炳南与张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延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