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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和生与胡士蓉、张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生,胡士蓉,张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17号原告:唐和生,男,193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士蓉,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亚男,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394N。负责人:姚朝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生诉被告胡士蓉、张亚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