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高云与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云,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吴高云,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原告吴高云与被告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吴高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劳务费合计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30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高云后,申请执行人吴高云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高云与被执行人上海彦伊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