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王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6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简称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69097.59元,支付利息9259.73元、滞纳金4851.12元(庭审中,更正为截止2016年8月25日),合计83208.44元;2、被告以透支本金69097.5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每月500元支付滞纳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自愿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则。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一张卡号为55×××96牡丹信用卡。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持卡人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月最高支付500元)。被告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截止2016年8月25日,尚未归还透支本金69097.59元、利息9259.73元、滞纳金4851.12元,合计83208.4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复印件,证明:1、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2、被告自愿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则;3、合约对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做出了约定。4、信用卡账户查询明细,证明截至2016年8月25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83208.44元的事实。被告王军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1日,王军向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领用牡丹信用卡,并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该信用卡申请表含《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时在申请表上填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信用卡章程》对信用额度、透支、对账单日、还款日、全部应付款项、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滞纳金等内容作出约定。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根据王军申请,向王军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5×××96)。王军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8月25日,王军尚欠透支本金69097.59元、利息9259.73元、滞纳金4851.12元,合计83208.44元。本院认为:王军向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应按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合约规定履行义务。王军使用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工商银行马鞍山分行有权向王军主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透支本金69097.59元、利息9259.73元、滞纳金4851.12元,合计83208.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9097.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