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12执417号被罚款人叶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良正与被执行人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叶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峰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7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