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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12执417号被罚款人叶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良正与被执行人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叶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峰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7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