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余万强与罗昭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强,罗昭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431号原告:余万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昭富,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余万强诉被告罗昭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万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万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余万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