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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荣伟与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伟,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13号原告:王荣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荣伟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荣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王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