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荣伟与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伟,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13号原告:王荣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荣伟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荣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王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