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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虎飞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虎飞,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59号原告:姚虎飞,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虎飞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虎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虎飞负担。审判员  江永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