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周波、何新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周波,何新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6号。负责人:周绍恒。被告周波,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何新祎,女,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告周波、何新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