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佰利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佰利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哥顿实业有限公司,于宁,刘娜,朱留艳,景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胜利,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佰利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民,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民,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哥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民,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于宁,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娜,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留艳,女,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新生,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佰利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哥顿实业有限公司、于宁、刘娜、朱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九处房产,并于2017年6月19日在宝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宝丰县宝新实业有限公司以3995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九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杨学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发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