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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松、吕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松,吕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31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女,壮族,1970年8月30日生,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覃松,男,1984年9月9日生,住柳城县。被告:吕宁,女,1980年8月4日生,住柳城县。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松、吕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