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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飞与潘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潘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706号原告:赵飞,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潘君,男,52岁,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原告赵飞与被告潘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飞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潘君给付欠款64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初,潘君雇佣赵飞的挖掘机干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日800元,一共干了8天,工资款为6400元,潘君为赵飞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赵飞多次催要,潘君拒绝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经本院调查了解,在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前郭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并无“潘君”此人,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赵飞。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祥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