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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王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王玉,孙献春,孙锡利,孙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行长。被执行人:王玉,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献春,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锡利,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锡辉,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孙献春、孙锡利、孙锡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玉、孙献春、孙锡利、孙锡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