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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冯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冯学军,吴玉刚,姚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038号原告:刘德山,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冯学军,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吴玉刚,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姚俊民,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山与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德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山撤回对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刘德山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