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冯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冯学军,吴玉刚,姚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038号原告:刘德山,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冯学军,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吴玉刚,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姚俊民,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山与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德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山撤回对被告冯学军、被告吴玉刚、被告姚俊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刘德山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