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凌志忠、范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志忠,范恩军,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执3号申请执行人:凌志忠,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范恩军,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范恩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祝甸东首1270号。法定代表人:范恩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志忠与被执行人范恩军、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济铁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恩军、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的银行存款198931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