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53号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被告:张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