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世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48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世龙,男,1996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及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世龙罚金刑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6)吉01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