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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常、李海花、李雪莲、李英杰、李研杰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王运保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李海花,李雪莲,李英杰,李研杰,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王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常,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申请执行人李海花,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雪莲,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英杰,女,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研杰,男,200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运保,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西李村。申请执行人李常、李海花、李雪莲、李英杰、李研杰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王运保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运保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执5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