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董拴劳与陈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拴劳,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董拴劳,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陈海军,1976年04月05日,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拴劳与被执行人陈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安云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