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开双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开双,梁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开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泰斌北京市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俊杰,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夏开双与被申请人梁俊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3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开双申请再审称,一、梁俊杰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款协议》上“夏开双”不是其所书写;二、梁俊杰提供的两份转账记录系复印件,原审法院不应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梁俊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夏开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娜书记员  武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