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与张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张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71号原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农垦新城东海路卫星街。法定代表人:任典章,该管理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牡丹江农垦东方水暖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与张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6月23日以客观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灌区管理站承担。审判员 卢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