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司甲玲、尚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甲玲,尚勤芳,李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甲玲,女,回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正午,男,回族,1946年3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勤芳,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李玉军,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司甲玲因与被上诉人尚勤芳、原审被告李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司甲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