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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司甲玲、尚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甲玲,尚勤芳,李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甲玲,女,回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正午,男,回族,1946年3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勤芳,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李玉军,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司甲玲因与被上诉人尚勤芳、原审被告李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司甲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