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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斌与张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4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胡斌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伟除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胡斌支付人民币67,000元外,剩余付款义务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除已支付的人民币67,000元外,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4483号民事判决中剩余款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