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小超与李朝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超,李朝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854号原告:黄小超,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太康县。原告黄小超与被告李朝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黄小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小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