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索某某申请执行张井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男,19**年*月*日生,满族,公民身份证号********************,**区**厂退休工人,住**市**区**街道**委*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区**厂**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