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孟良与杨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孟良,杨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486号原告:韩孟良,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华,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元国,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杨爱华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楼。负责人: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婷婷,该保险公司职工。原告韩孟良与被告杨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