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邦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邦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浙��省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建渊,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邦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邦明及辩护人叶建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邦明在瑞安市汀田街道人民路小典下工业区废弃厂房门口,与被害人舒某因为铁皮归属和放置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互殴。期间,被告人陈邦明捡地上的砖块将被害人舒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额部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硬模破裂,已行开颅血肿清除术。临床检验见左额部马蹄形手术切创,长19.0CM,左额部一处创,长2.5CM,左额顶部引流创,长0.7CM,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陈邦明体表未见损伤。案发后,被告人陈邦明让他人报警,出警民警至现场将其带走。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舒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邦明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调解,被告人陈邦明赔偿被害人舒某7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舒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邦明能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人民 陪 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